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條例(doc 8頁)
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條例(doc 8頁)內容簡介
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開展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提高消防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推動消防事業的發展和消防工作社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等,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進行初級、中級、高級技能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公安部消防局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規劃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包括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布局等),並製定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
(二)對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行管理並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建和管理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四)審核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後,頒發全國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標牌。
(五)負責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綜合管理和資格審核,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核準後,製定考評員的聘用管理辦法,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胸卡。
(六)負責審核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庫,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後實施。
(七)負責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檢查、評估工作。
(九)負責組織消防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四條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二)負責製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建站的具體條件和資格審查工作。
(三)組織製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標準、鑒定規範,組織編寫培訓大綱和教材,並組建相應的試題庫。
(四)製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資格要求,並負責組織資格培訓和考核。
(五)指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開展工作。
(六)組織實施和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考評工作。
(七)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與谘詢服務。
(八)組織推動消防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九)承擔勞動保障部門委托的相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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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開展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提高消防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推動消防事業的發展和消防工作社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職業技能鑒定規定》(勞部發[1993]134號)等,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進行初級、中級、高級技能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公安部消防局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規劃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包括職業技能鑒定站的布局等),並製定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
(二)對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行管理並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建和管理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四)審核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後,頒發全國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和標牌。
(五)負責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綜合管理和資格審核,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核準後,製定考評員的聘用管理辦法,頒發考評員資格證書和胸卡。
(六)負責審核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題庫,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後實施。
(七)負責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檢查、評估工作。
(九)負責組織消防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四條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二)負責製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建站的具體條件和資格審查工作。
(三)組織製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標準、鑒定規範,組織編寫培訓大綱和教材,並組建相應的試題庫。
(四)製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員的資格要求,並負責組織資格培訓和考核。
(五)指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開展工作。
(六)組織實施和管理技師、高級技師資格考評工作。
(七)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及有關問題的研究與谘詢服務。
(八)組織推動消防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九)承擔勞動保障部門委托的相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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