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細則(doc 9頁)
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細則(doc 9頁)內容簡介
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細則內容提要: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等有關規定,規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管理,製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機動車。
三、對按照國家有關在用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四、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及其副本的式樣和規格,由環境保護部規定(見附一),並統一監製。
五、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負責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的委托,並組織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六、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按照國家新生產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分階段實施步驟,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企業管理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七、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及以上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企業管理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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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等有關規定,規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管理,製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機動車。
三、對按照國家有關在用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四、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及其副本的式樣和規格,由環境保護部規定(見附一),並統一監製。
五、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負責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的委托,並組織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六、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按照國家新生產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分階段實施步驟,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企業管理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七、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及以上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企業管理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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