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業主大會議事細則(doc 31頁)
住宅區業主大會議事細則(doc 31頁)內容簡介
住宅區業主大會議事細則目錄:
第一章:業主大會
第二章:業主委員會
第三章:監事會、財務人員和秘書
第四章:附則
住宅區業主大會議事細則內容提要: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負責召集,並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
(二)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1日向監事會召集人說明;
(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監事;
(四)做好會議書麵記錄,並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字;
(五)會議應有過半數監事出席,作出的監事會決定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並簽字;
(六)監事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監事會發布或簽署,並由出席會議的監事會監事簽字後存檔;
(七)監事會應當將監事會的決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麵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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