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築防火設計若幹問題的相關意見(doc 7頁)
高層建築防火設計若幹問題的相關意見內容提要:
針對重慶市近年來高層建築防火設計中遇到的問題,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公安局結合實際情況,特製定以下意見:
一、建築物內設有配套使用的設備用房、車庫及設置在地下一層、首層及二層且建築麵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時,在進行建築分類時可不單獨作為一種功能計。
二、居住建築的商業服務網點,物管等管理用房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係統。
三、居住部分與其他功能空間處於同一建築內時,居住部分與其他功能空間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實體隔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居住部分自建築首層起算,按居住建築進行防火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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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內設有配套使用的設備用房、車庫及設置在地下一層、首層及二層且建築麵積不超過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時,在進行建築分類時可不單獨作為一種功能計。
對原《<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原《意見》)第一條進行了補充。建築物內配套使用的設備用房、車庫和限定了條件的物管等管理用房火災負荷較小,與其他功能之間有一定的防火分隔,發生火災後對其他功能空間的影響不大,故不單獨作為一種功能計入建築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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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高層居住建築每層住宅戶數不超過2戶(含2戶)、二類高層居住建築每層住宅戶數不超過4戶(含4戶)時,戶門可直接開向前室;二類高層居住建築每層住宅戶數超過4戶時,直接開向前室的戶門不應超過該層總戶數的1/2;同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開向前室的戶門必須為乙級防火門;
(二)水、電管道井的檢查門不應開向樓梯間;當直接開向前室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三)電氣井、管道井直接設置在前室時,每層樓板處必須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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