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doc 9頁)
北京市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doc 9頁)內容簡介
北京市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十一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工作,確保主要汙染物統計數據準確、及時、可靠,依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汙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製的兩項汙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學需氧量(COD)。
第三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的統計調查工作。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數據的彙總、審核和上報。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負責提供主要汙染物總量核算所需的地區生產總值、城鎮常住人口、煤炭消費量等社會統計數據。
第四條 環境統計汙染物排放總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的排放量之和。工業源汙染物排放量根據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放量和重點調查單位與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放比率推算。生活源汙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燃煤消費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
第五條 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包括主要汙染物排放量占排汙申報登記範圍內工業排放總量85%以上的工業企業、所有城鎮汙水處理廠以及單台容量20蒸噸以上燃煤(重油)鍋爐使用單位。
重點調查單位篩選工作應在排汙申報登記數據更新的基礎上逐年進行,新增企業要及時納入(包括試生產或已通過驗收,事實排汙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納入統計範圍),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汙染物排放的總體趨勢。
第六條 重點調查單位汙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係數法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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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做好本市“十一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工作,確保主要汙染物統計數據準確、及時、可靠,依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汙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製的兩項汙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學需氧量(COD)。
第三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的統計調查工作。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數據的彙總、審核和上報。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負責提供主要汙染物總量核算所需的地區生產總值、城鎮常住人口、煤炭消費量等社會統計數據。
第四條 環境統計汙染物排放總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的排放量之和。工業源汙染物排放量根據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放量和重點調查單位與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放比率推算。生活源汙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燃煤消費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
第五條 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包括主要汙染物排放量占排汙申報登記範圍內工業排放總量85%以上的工業企業、所有城鎮汙水處理廠以及單台容量20蒸噸以上燃煤(重油)鍋爐使用單位。
重點調查單位篩選工作應在排汙申報登記數據更新的基礎上逐年進行,新增企業要及時納入(包括試生產或已通過驗收,事實排汙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納入統計範圍),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汙染物排放的總體趨勢。
第六條 重點調查單位汙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係數法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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