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doc 7頁)
“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內容提要:
各位同行,各位朋友,中國的公司立法和真正規範化的公司應該說也就是20年左右的時間。而中國的公司又是從舊有的企業製度中脫胎而來的,所以我們必須要深刻的研究,中國的公司從原有的企業製度脫胎而來所帶來的問題和困惑。我認為中國的企業和公司製度麵臨著三大困惑或者三大難題。
第一個困惑就是企業自治和國家幹預。我們的企業、公司一方麵具有市場主體的、司法主體的、私人性的一方麵。另外我們的企業、公司又有社會生產和社會性的一方麵。當強調它的私人性的一方麵,我們要強調它的自治,強調它的自由;而我們要強調它的社會屬性的時候,又要強調它的幹預。
而這個問題應該說在中國尤其嚴重。因為在中國從脫胎而來的舊的企業製度裏麵幾乎是政企不分,企業基本上是屬於政府的一個附屬體。今天這個問題在世界上,我認為也是一個困擾的問題。美國各個州的立法權,應該說公司的立法是有很大的自治性。而聯邦的立法,特別是安然公司出了問題以後的通過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我們看到連邦法院的強製性和州立法的自治性的衝突也已經表現出來了。
從我們國家的發展來看,我們可以看到我們的公司法是剛性有餘,仍舊是柔性不足。我們的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形態裏麵,仍然有屬於粗線條。中國的公司法修改增加了一些柔性的條款,中國的公司法修改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形式,比如說允許一個自然人的一人公司和一個法人的一人公司。但是在一個自然人的公司和法人的公司裏麵,它和一般的有限公司有什麼區分?在治理結構方麵有什麼不同?並不是很清楚。
另外,國家權利的幹預仍然過多,無論是公司的登記、支策、市場的準入,有形、無形的規則,還使得我們設立公司有重重障礙。門檻降低了,困難還是很多。重要的是政府職能的變更,如果政府的職能的變更也不能給企業更大的自主的權力,雖然我們的工商管理部門,要把管理改為服務,但是在中國的公司法的實踐中,真正把政府權利的管理變成服務,還需要我們通過很長的時間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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