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水汙染管製規例(doc 8頁)
論水汙染管製規例(doc 8頁)內容簡介
論水汙染管製規例內容提要:
第8條監督可接管多擁有人設施的操作
(1)本條適用於水質管製區內有多於一名擁有人的廢水處理設施(在本條中提述為“多擁有人設施”)。
(2)如多擁有人設施的擁有人沒有遵從根據第6條送達的通知書所指明的任何規定,而監督覺得該設施正在排放的流出物─
(a)不符合任何牌照規定;
(b)對或相當可能對公眾生構成危險;
(c)對任何從事設施的操作或排水或排汙係統的操作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有害或相當可能有害;或
(d)對排水或排汙係統有害或相當可能有害,則監督可由根據第(3)款發出的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起,進入設施所在的土地或處所並接管該設施的操作。
(3)在行使第(2)款所授予的權力前,監督須向有關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送達通知書,表明他擬進入該土地或處所並接管多擁有人設施的操作的意向,以及擬於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起如此行事的意向。
(4)根據第(3)款送達的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不得早於送達通知書翌日起計28天期滿之日,但如監督認為事態緊急,以致必須提前行使第(2)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力,則所指明的日期可較如此計算所得日期為早,但在顧及迫切情況下亦不得較所需要者為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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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監督可接管多擁有人設施的操作
(1)本條適用於水質管製區內有多於一名擁有人的廢水處理設施(在本條中提述為“多擁有人設施”)。
(2)如多擁有人設施的擁有人沒有遵從根據第6條送達的通知書所指明的任何規定,而監督覺得該設施正在排放的流出物─
(a)不符合任何牌照規定;
(b)對或相當可能對公眾生構成危險;
(c)對任何從事設施的操作或排水或排汙係統的操作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有害或相當可能有害;或
(d)對排水或排汙係統有害或相當可能有害,則監督可由根據第(3)款發出的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起,進入設施所在的土地或處所並接管該設施的操作。
(3)在行使第(2)款所授予的權力前,監督須向有關土地或處所的擁有人送達通知書,表明他擬進入該土地或處所並接管多擁有人設施的操作的意向,以及擬於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起如此行事的意向。
(4)根據第(3)款送達的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不得早於送達通知書翌日起計28天期滿之日,但如監督認為事態緊急,以致必須提前行使第(2)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力,則所指明的日期可較如此計算所得日期為早,但在顧及迫切情況下亦不得較所需要者為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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