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習指導書(doc 16頁)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習指導書(doc 16頁)內容簡介
摘要
一、解釋名詞
1、行政許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行為許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許可。
3、資格許可:指行政主本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核發一定的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4、獨立的許可:指許可證已經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5、附文件的許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製,需要附文件加以說明的許可。
6、權利性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並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許可。
7、附義務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得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許可。
8、排他性許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
9、非排他性許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所申請並獲得的許可。
10、一般許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製的許可。
11、特殊許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製的許可。 12、合法性原則: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13、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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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釋名詞
1、行政許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行為許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許可。
3、資格許可:指行政主本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核發一定的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4、獨立的許可:指許可證已經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
5、附文件的許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製,需要附文件加以說明的許可。
6、權利性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並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許可。
7、附義務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得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許可。
8、排他性許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
9、非排他性許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所申請並獲得的許可。
10、一般許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製的許可。
11、特殊許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製的許可。 12、合法性原則: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13、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指行使行政許可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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