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監督管理(ppt 114頁)
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監督管理(ppt 114頁)內容簡介
主要內容
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監督管理
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衛生技術人員有哪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8月29日衛生部發布)
醫師執業資格
執業助理醫師≠助理執業醫師
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
護士執業資格
取得護士執業資格
護士執業注冊
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後原許可無效
《護士條例》
醫生與護士職責關係
檢驗人員執業資格
藥學人員執業資格
放射工作人員執業資格
采供血工作人員執業資格
《血站質量管理規範》
意見1:
《衛生部關於修正<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有關內容的通知》(衛醫發[2006]432號)
意見2:
衛生部關於對《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4)112號
衛生部關於城區擴大後原鄉村醫生執業問題的批複衛政法函〔2010〕31號
關於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通知衛醫政發〔2010〕33號
關於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通知衛醫政發〔2010〕33號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執業資格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衛婦社發〔2006〕239號
家庭接生人員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1995年8月7日衛生部發布)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從事家庭接生有關問題的批複(衛辦醫發[2001]73號)
家庭接生常規(試行)(1989年2月10日衛生部頒布實施)
韓國“亞洲鼻王”
台灣“亞洲注射美容教父”
外國醫師來華行醫資格
香港、澳門醫師行醫資格
香港、澳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2010年12月16日衛生部發布)
台灣醫師行醫資格
衛生技術人員資質
二、常見違法問題分析
(一)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正規醫學專業學曆畢業生試用期間的醫學活動是否屬於非法行醫的批複衛辦醫發[2002]58號
衛生部關於張安醫療事件有關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6〕105號)
衛生部關於未經執業注冊醫師私自開展家庭接生造企業管理員死亡有關法律適用和案件移送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6〕483號
衛生部關於對李佺醫師執業注冊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4﹞223號
衛生部關於非法行醫有關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7]185號)
衛生部關於《執業醫師法》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批複衛醫發〔2005〕372號
3、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經注冊後,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診療活動。《醫師執業證書》主要內容:醫師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
衛生部關於醫技人員出具相關檢查診斷報告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4〕163號2004年5月24日
執業範圍是臨床醫師的專業規定,醫師必須在注冊的執業範圍開展診療活動,否則屬超範圍執業,按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1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不屬於超範圍執業情況
衛生部關於內科執業醫師出具心電圖診斷報告單有關問題的批複
4、藥學人員未取得任職資格證
《處方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衛生部關於執業助理醫師能否設置個體診所問題的批複衛醫函[2001]163號
衛生部關於執業助理醫師獨立從事診療活動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有關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6〕497號
處方管理辦法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執業醫師法》
執業助理醫師獨立從事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執業資質的人員
1、護士未經注冊、未變更注冊或未延續注冊
2、放射工作人員不具備相應執業資質
3、外國醫師未經執業注冊
4、香港和澳門醫療人員未經注冊
5、台灣醫師未經執業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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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監督管理
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衛生技術人員有哪些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8月29日衛生部發布)
醫師執業資格
執業助理醫師≠助理執業醫師
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
護士執業資格
取得護士執業資格
護士執業注冊
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後原許可無效
《護士條例》
醫生與護士職責關係
檢驗人員執業資格
藥學人員執業資格
放射工作人員執業資格
采供血工作人員執業資格
《血站質量管理規範》
意見1:
《衛生部關於修正<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有關內容的通知》(衛醫發[2006]432號)
意見2:
衛生部關於對《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4)112號
衛生部關於城區擴大後原鄉村醫生執業問題的批複衛政法函〔2010〕31號
關於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通知衛醫政發〔2010〕33號
關於開展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的通知衛醫政發〔2010〕33號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執業資格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試行)衛婦社發〔2006〕239號
家庭接生人員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1995年8月7日衛生部發布)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從事家庭接生有關問題的批複(衛辦醫發[2001]73號)
家庭接生常規(試行)(1989年2月10日衛生部頒布實施)
韓國“亞洲鼻王”
台灣“亞洲注射美容教父”
外國醫師來華行醫資格
香港、澳門醫師行醫資格
香港、澳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2010年12月16日衛生部發布)
台灣醫師行醫資格
衛生技術人員資質
二、常見違法問題分析
(一)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正規醫學專業學曆畢業生試用期間的醫學活動是否屬於非法行醫的批複衛辦醫發[2002]58號
衛生部關於張安醫療事件有關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6〕105號)
衛生部關於未經執業注冊醫師私自開展家庭接生造企業管理員死亡有關法律適用和案件移送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6〕483號
衛生部關於對李佺醫師執業注冊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4﹞223號
衛生部關於非法行醫有關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7]185號)
衛生部關於《執業醫師法》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批複衛醫發〔2005〕372號
3、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經注冊後,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診療活動。《醫師執業證書》主要內容:醫師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
衛生部關於醫技人員出具相關檢查診斷報告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4〕163號2004年5月24日
執業範圍是臨床醫師的專業規定,醫師必須在注冊的執業範圍開展診療活動,否則屬超範圍執業,按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1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專業
不屬於超範圍執業情況
衛生部關於內科執業醫師出具心電圖診斷報告單有關問題的批複
4、藥學人員未取得任職資格證
《處方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衛生部關於執業助理醫師能否設置個體診所問題的批複衛醫函[2001]163號
衛生部關於執業助理醫師獨立從事診療活動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有關問題的批複衛政法發〔2006〕497號
處方管理辦法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執業醫師法》
執業助理醫師獨立從事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執業資質的人員
1、護士未經注冊、未變更注冊或未延續注冊
2、放射工作人員不具備相應執業資質
3、外國醫師未經執業注冊
4、香港和澳門醫療人員未經注冊
5、台灣醫師未經執業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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