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doc 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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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doc 47頁)內容簡介
摘要
張建民、王福才、黃根江、潘惠明、沈國輝、葉天興、張五好、沈新江、吳中偉、陳新奎、楊昌均、楊葛旺、吳桂軒、陳益鑫、謝光河、薛明良、詹文勝、李文慶、張金堅、沈雲龍、楊光奇、陳芝中、彭建華、周文斌、康國利、汪祥忠、陳恩青、黃玲芳、雲昌元、諸小明、羅成波、李坤華、陸建強、薛小剛、錢阿培、沈文飆、楊煜忠、沈利榮、王慶生、徐忠偉、虞水明、方健鬆、韓四季、胡金根、朱榮芳等四十五位機動車駕駛人,在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期間,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這些機動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在規定的限期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支隊擬吊銷張建民、王福才、黃根江、潘惠明、沈國輝、葉天興、張五好、沈新江、吳中偉、陳新奎、楊昌均、楊葛旺、吳桂軒、陳益鑫、謝光河、薛明良、詹文勝、李文慶、張金堅、沈雲龍、楊光奇、陳芝中、彭建華、周文斌、康國利、汪祥忠、陳恩青、黃玲芳、雲昌元、諸小明、羅成波、李坤華、陸建強、薛小剛、錢阿培、沈文飆、楊煜忠、沈利榮、王慶生、徐忠偉、虞水明、方健鬆、韓四季、胡金根、朱榮芳等四十五位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特公告送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本公告期限為七日,期限屆滿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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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民、王福才、黃根江、潘惠明、沈國輝、葉天興、張五好、沈新江、吳中偉、陳新奎、楊昌均、楊葛旺、吳桂軒、陳益鑫、謝光河、薛明良、詹文勝、李文慶、張金堅、沈雲龍、楊光奇、陳芝中、彭建華、周文斌、康國利、汪祥忠、陳恩青、黃玲芳、雲昌元、諸小明、羅成波、李坤華、陸建強、薛小剛、錢阿培、沈文飆、楊煜忠、沈利榮、王慶生、徐忠偉、虞水明、方健鬆、韓四季、胡金根、朱榮芳等四十五位機動車駕駛人,在2010年7月至2010年9月期間,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這些機動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均未在規定的限期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支隊擬吊銷張建民、王福才、黃根江、潘惠明、沈國輝、葉天興、張五好、沈新江、吳中偉、陳新奎、楊昌均、楊葛旺、吳桂軒、陳益鑫、謝光河、薛明良、詹文勝、李文慶、張金堅、沈雲龍、楊光奇、陳芝中、彭建華、周文斌、康國利、汪祥忠、陳恩青、黃玲芳、雲昌元、諸小明、羅成波、李坤華、陸建強、薛小剛、錢阿培、沈文飆、楊煜忠、沈利榮、王慶生、徐忠偉、虞水明、方健鬆、韓四季、胡金根、朱榮芳等四十五位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特公告送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本公告期限為七日,期限屆滿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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