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工作標準(doc 59頁)
建築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工作標準(doc 59頁)內容簡介
摘要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項目經理的工作內容與具體要求、工作權限、檢查與考核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項目經理崗位。
2 工作內容與具體要求(見下表)。
3 工作權限
3.1 有權組織項目經理班子,擇優聘用和解聘業務管理人員,建立項目內部各種責任製度或實施細則。
3.2 有權以企業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授權範圍內與業主洽談業務,簽署洽商有關業務文件。
3.3 具有對施工項目的生產經營指揮權,調配並管理進入施工項目的人力、資金、材料、機械設備等生產要素。
3.4 有權選擇施工作業隊伍,參照國家或地方概預算、標準對分包工程的價格和勞務費有商定權。
3.5 有進行合理的經濟分配,如獎金、工資的分配權,以及按合同工程的有關規定對現場職工辭退、獎懲權。
3.6 有權向公司經理提出意見,有權拒絕有關部門違反合同行為的不合理攤派方違反經濟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有索賠權。
3.7 企業法有授予的其他管理權力。
4 檢查與考核
4.1 每月由公司按本標準工作內容與具體要求進行檢查。
4.2 每季由公司按《承包經營責任製實施辦法》進行考核。
4.3 年終由公司按承包合同完成情況獎罰兌現。
..............................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項目經理的工作內容與具體要求、工作權限、檢查與考核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項目經理崗位。
2 工作內容與具體要求(見下表)。
3 工作權限
3.1 有權組織項目經理班子,擇優聘用和解聘業務管理人員,建立項目內部各種責任製度或實施細則。
3.2 有權以企業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授權範圍內與業主洽談業務,簽署洽商有關業務文件。
3.3 具有對施工項目的生產經營指揮權,調配並管理進入施工項目的人力、資金、材料、機械設備等生產要素。
3.4 有權選擇施工作業隊伍,參照國家或地方概預算、標準對分包工程的價格和勞務費有商定權。
3.5 有進行合理的經濟分配,如獎金、工資的分配權,以及按合同工程的有關規定對現場職工辭退、獎懲權。
3.6 有權向公司經理提出意見,有權拒絕有關部門違反合同行為的不合理攤派方違反經濟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有索賠權。
3.7 企業法有授予的其他管理權力。
4 檢查與考核
4.1 每月由公司按本標準工作內容與具體要求進行檢查。
4.2 每季由公司按《承包經營責任製實施辦法》進行考核。
4.3 年終由公司按承包合同完成情況獎罰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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