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doc 29頁)
- 所屬分類:
- 行政總務
- 文件大小:
- 128 KB
- 下載地址:
- 相關資料:
- 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doc 2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行政訴訟事件
第一條(立法宗旨)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第二條(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條(行政訴訟之種類)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四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
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五條(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
,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六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它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 起之。
..............................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行政訴訟事件
第一條(立法宗旨)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第二條(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條(行政訴訟之種類)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四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
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五條(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
,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六條(確認訴訟之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它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 起之。
..............................
下一篇:行政法概述(ppt 129頁)
用戶登陸
行政總務熱門資料
行政總務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