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理員培訓提綱(doc 28頁)
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基層司法所
第二部分 人民調解工作知識問答
內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層司法所
一、司法所的性質、地位和作用
1.根據《司法部關於創建規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見》(司發通[2004]27號)規定:“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係統的基層單位,是基層政法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落實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也就是說:司法所是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實行的是市、縣區司法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雙重管理,以司法局為主的管理體製。對於司法所這一性質的規定可從以下幾個方麵理解其精神實質:第一基層司法所是縣區司法局建設的有機部分,它履行的各項職能是縣區司法局職能在鄉鎮(街道)的延伸;第二,基層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係統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第三,基層司法所與公安派出所、法庭構成我國鄉鎮(街道)一級政法體係,形成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製約的基層政法工作運行機製。司法所一般按鄉鎮行政區劃單獨設置,原則上每個鄉鎮(街道)設置一個司法所。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林牧區、大型集貿市場等區域設置。司法所應當由三名以上人員組成,實行所長負責製。
2.司法所的地位 :可以從三個方麵來理解:在司法行政體係中,司法所是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的有機組成部分,負責組織實施和直接麵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在基層政機建設中,它又是鄉鎮人民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和執法機關,在在基層政府垢領導下行使管理本轄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職權,加強司法所建設是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在基層政法機構體係中,基層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機構之一,它公安派出所、法庭構成我國鄉鎮(街道)一級政法體係,成為我國司法運行機製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份。在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體係中,它是司法行政係統參與綜治、維穩工作重要成員單位,處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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