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局執法職責(doc 30頁)
國土資源局執法職責(doc 30頁)內容簡介
主要內容
一、 執法主體:梁河縣國土資源局(行政機關)
二、 執法依據
三、執法種類及職權職責
內容摘要
(一)行政許可(共2項)
第一項:頒發采礦許可證
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製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三)外商投資開采的礦產資源;(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開采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開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
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礦產資源、法規監察股
3、執法崗位職數: 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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