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婚姻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打架之路徑(DOC 30頁)
解決婚姻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打架之路徑(DOC 3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內容提要】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現狀,我國婚姻效力糾紛的處理渠
道存在“外雙軌”與“內雙軌”兩個“雙軌製”。所謂“外雙軌”,就是民政
機關與法院均有權主管婚姻效力糾紛。所謂“內雙軌”,就是在法院內部民事
審判庭與行政審判庭都可以審理婚姻效力案件。這種“主管上的雙軌製”與
“審判上的雙軌製”,不僅與婚姻糾紛的性質不相適應,而且由於相互之間不
銜接,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暴露出法律適用上的“打架”等諸多弊端。為此,對
婚姻效力糾紛的主管和審判體製應當改革,由“雙軌製”向“單軌製”並軌,
廢除民政機關主管婚姻效力糾紛和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婚姻效力案件的機製。
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案件,全部統一由法院主管,按民事訴訟程序處
理。這樣既可以解決目前“雙軌製”的“打架”現象,又可以克服行政訴訟處
理民事案件功能上的缺陷,是理順婚姻效力糾紛訴訟機製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婚姻效力糾紛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雙軌製單軌製
婚姻糾紛包括離婚糾紛和婚姻效力糾紛。離婚是對有效婚姻的解除,其程
序規定得非常明確,實踐中亦無歧義。但婚姻效力糾紛的解決渠道,則缺乏明
確規範,實際執行十分混亂,問題甚多,亟待研究和解決。所謂婚姻效力糾紛,
是指當事人對違反結婚實質要件或違反程序要件的婚姻效力發生爭執,請求撤
銷或確認的糾紛。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婚姻,主要是婚姻法第10條、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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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現狀,我國婚姻效力糾紛的處理渠
道存在“外雙軌”與“內雙軌”兩個“雙軌製”。所謂“外雙軌”,就是民政
機關與法院均有權主管婚姻效力糾紛。所謂“內雙軌”,就是在法院內部民事
審判庭與行政審判庭都可以審理婚姻效力案件。這種“主管上的雙軌製”與
“審判上的雙軌製”,不僅與婚姻糾紛的性質不相適應,而且由於相互之間不
銜接,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暴露出法律適用上的“打架”等諸多弊端。為此,對
婚姻效力糾紛的主管和審判體製應當改革,由“雙軌製”向“單軌製”並軌,
廢除民政機關主管婚姻效力糾紛和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解決婚姻效力案件的機製。
凡涉及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案件,全部統一由法院主管,按民事訴訟程序處
理。這樣既可以解決目前“雙軌製”的“打架”現象,又可以克服行政訴訟處
理民事案件功能上的缺陷,是理順婚姻效力糾紛訴訟機製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婚姻效力糾紛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雙軌製單軌製
婚姻糾紛包括離婚糾紛和婚姻效力糾紛。離婚是對有效婚姻的解除,其程
序規定得非常明確,實踐中亦無歧義。但婚姻效力糾紛的解決渠道,則缺乏明
確規範,實際執行十分混亂,問題甚多,亟待研究和解決。所謂婚姻效力糾紛,
是指當事人對違反結婚實質要件或違反程序要件的婚姻效力發生爭執,請求撤
銷或確認的糾紛。違反結婚實質要件的婚姻,主要是婚姻法第10條、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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