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DOC 69頁)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本章共七條。規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國消防工作貫徹的方針、堅持的基本原則和實行的基本製度,明確了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消防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監督管理的範圍, 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責任,單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義務以及對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等內容。本法其它各章條款的規定,都貫穿著總則規定的原則,是總則規定的具體化,在運用其他各章的條文規定時,必須符合總則條文所規定的原則。
[ 釋義 ] 本條是關於消防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中國共廣黨和人民政府對消防工作曆來十分重視。新中國成立以來, 我國的消防法製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製建設的發展, 不斷健全和完善。早在 1957 年 11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6 次會議就批準施行了新中國第一部消防法律棗《消防監督條例》; 1984 年 5 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這兩部消防法律都在不同的曆史時期,為加強我國的消防工作,保衛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曆史時期,計劃經濟體製逐步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所替代,消防工作遇到許多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消防條例》的許多內容已經不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況。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國務院於 1995 年 4 月批準發布了全麵指導新時期消防工作的《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同時要求抓緊起草新的消防法。在立法宗旨方麵,《消防法》和《消防條例》是一致的。關於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有三個方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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