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區規範行政執法若幹規定(DOC 37頁)
西城區規範行政執法若幹規定(DOC 37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建設嚴格、規範、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執法隊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區屬行政執法機關(含垂直管理機關、授權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實施行政管理適用本規定。但本規定另有專門規定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設立,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資格和條件,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力,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行政執法主體。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錄用或者委托的並賦予其相應執法權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區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區行政執法工作。
法製、編製、監察、人力社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對本區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範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遵守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執法,不得濫用職權、超越職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製,明確相應的執法目標、執法權限、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執法責任定期進行評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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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建設嚴格、規範、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執法隊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區屬行政執法機關(含垂直管理機關、授權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實施行政管理適用本規定。但本規定另有專門規定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設立,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資格和條件,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力,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行政執法主體。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錄用或者委托的並賦予其相應執法權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區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區行政執法工作。
法製、編製、監察、人力社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對本區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和督促檢查。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範圍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遵守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執法,不得濫用職權、超越職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製,明確相應的執法目標、執法權限、執法標準、執法程序、執法責任定期進行評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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