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鎮居民老年人和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障有關辦法(PDF 7頁)
關於城鎮居民老年人和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障有關辦法(PDF 7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製度改革,減輕城鎮居民老年人門診醫療費用
負擔,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
2007〕2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
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製度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7〕11號)精神,製
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老年人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應堅持低水平起步,在保障住院和
門診大病的基礎上,逐步解決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負擔的原則;堅持以政府補助為
主,籌資水平、保障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確保基
金合理支出的原則;堅持依托社區衛生和基層醫療服務,方便群眾就醫,降低醫
療成本的原則。
第三條參加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繳費一年以上且繼續連
續繳費的城鎮居民老年人(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調整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解決參保人員門
診醫療費用報銷。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個人繳納300元,財政補助
1500元。
第五條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支付
範圍,報銷起付標準為2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
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500元。
第六條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需要調整
時,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經市政府批準後,由市勞動保障局發
布施行。
第七條參保人員門診就醫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製度。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和社區衛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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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製度改革,減輕城鎮居民老年人門診醫療費用
負擔,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
2007〕20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
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製度實施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7〕11號)精神,製
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老年人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應堅持低水平起步,在保障住院和
門診大病的基礎上,逐步解決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負擔的原則;堅持以政府補助為
主,籌資水平、保障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確保基
金合理支出的原則;堅持依托社區衛生和基層醫療服務,方便群眾就醫,降低醫
療成本的原則。
第三條參加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繳費一年以上且繼續連
續繳費的城鎮居民老年人(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調整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解決參保人員門
診醫療費用報銷。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個人繳納300元,財政補助
1500元。
第五條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納入支付
範圍,報銷起付標準為2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
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500元。
第六條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需要調整
時,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經市政府批準後,由市勞動保障局發
布施行。
第七條參保人員門診就醫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製度。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和社區衛生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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