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一般製度範本(DOC 83頁)
勞資關係一般製度範本(DOC 83頁)內容簡介
(一) 具期限合同的期限屆滿;
(一) 口頭申誡;
(一) 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
(一) 因非分居及非分產的配偶死亡﹐又或因第一親等直係血親或姻親死亡而缺勤﹐該缺勤最多為連續三個工作日;
(一) 在法律或實際上具有親屬關係且同膳宿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一) 在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期限內﹐僱主連續兩次重覆不支付全部報酬;
(一) 如僱主因後來的絕對及確定無能力接受僱員所提供的勞務;
(一) 如僱主麵臨重大損失或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
(一) 如僱主麵臨重大的損失或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
(一) 如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三個月或以上但少於一年﹐相等於七日的工資;
(一) 如屬月報酬的僱員﹐收取按第四十條第二款(一)項計算的相等於一日的工資;
(一) 如屬月報酬的僱員﹐有權收取按第四十條第二款(一)項計算的相等於一日工資的補償;
(一) 尊重並以禮及忠誠對待僱主、上級、同事和與企業有聯繫或會與企業有聯繫的其他人士;
(一) 尊重和以禮對待僱員;
(一) 工作時間不妨礙未成年人上學或參加職業培訓計劃;
(一) 已滿最低錄用年齡;
(一) 強迫僱員取得或使用由僱主或其指定人所提供的服務;
(一) 按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計算的解僱賠償金額的百分之七十;或
(一) 擔任領導、主管和監察職務;
(一) 沒有正當理由而不服從上級負責人的命令而導致企業蒙受損失;
(一) 當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
(一) 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
(一) 製作飯餐;
(一) 訂立合同者的姓名或名稱、居所或住所;
(一) 證明未成年僱員具備適合執行所擔任的職務的身體和心理方麵的能力;
(一) 讓僱員知道其在執行工作時所用的設備的操作方式和保存方法;
(一) 輪班津貼;
(一) 違反第十三條第五款和第八十九條規定者﹐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罰款澳門幣一萬元至五萬元;
(一) 遵守僱主實體所定的安全和衛生規定;
(一) 重覆不準時以雙方協定的形式支付報酬;
(一) 開始提供勞務的日期;
(一)擔任領導、主管和監察職務;
(七) 促進或執行旨在改善企業生產率的一切行為;
(七) 偶然工作係指在僱主的正常業務以外的任何類型的工作﹐在任何情況下﹐偶然工作的合同期間不得超過六過月;
(七) 在遵守工作上的衛生和安全規定方麵的嚴重過錯違反﹐且對他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七) 如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九年或以上但少於十年﹐相等於十八日的工資﹐按每年服務計;
(七) 如屬上款所指的暫時替代情況﹐尚須指明被替換的僱員的姓名和職業資格;
(七) 已從報酬支付的補助及預支﹐但該扣除不得超出報酬的六分之一。
(七) 從事縫紉工作;
(七) 聘用首次就業者、長期失業者或處於就業政策特別法例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七) 聘用首次就業者、長期失業者或處於就業政策特別
(七)僱主在之前或之後所許可的缺勤。
(三) 中止工作並喪失報酬;
(三) 以任何方式反對僱員行使其合法權利﹐以及因僱員行使合法權利而終止其勞動關係或予以處分;
(三) 僱員欠僱主實體的賠償;該賠償係因確定裁判或因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繼續勞動關係而結算者;
(三) 僱員的種族、膚色、性別、婚姻狀況、懷孕、信仰、政見、祖籍或社會背景;
(三) 刪除。
(三) 勞動合同係指一人為獲取報酬而有義務在他人的支配和領導下﹐向該人提供期限為確定或不確定的智力或勞力服務的合同;
(三) 十月九日第52/95/M號法令;
(三) 因要參加與工作有關或公司指派進修的考試而缺勤;
(三) 執行一項偶然的特定性工作或清楚確定的非持久的特定服務;
(三) 如僱主須麵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僱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增加的工作﹐但每日總工作時數不得超越十二小時三十分。
(三) 如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三年或以上但少於五年﹐相等於十三日的工資﹐按每年服務計;
(三) 如報酬是按實際生產勞務確定的僱員﹐收取該日工作的正常報酬和按第四十條第二款(三)項計算的一日工資。
(三) 如報酬是按實際生產勞務確定的僱員﹐有權收取該日工作的正常工資和按第四十條第二款(三)項計算的一日工資的補償。
(三) 如提供勞務對確保企業運作的持續性係不可缺少和不可代替者。
(三) 如提供服務對確保企業運作的持續性是不可缺少的﹐而按行業特性企業必須於假日內運作。
(三) 家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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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口頭申誡;
(一) 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
(一) 因非分居及非分產的配偶死亡﹐又或因第一親等直係血親或姻親死亡而缺勤﹐該缺勤最多為連續三個工作日;
(一) 在法律或實際上具有親屬關係且同膳宿的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一) 在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期限內﹐僱主連續兩次重覆不支付全部報酬;
(一) 如僱主因後來的絕對及確定無能力接受僱員所提供的勞務;
(一) 如僱主麵臨重大損失或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
(一) 如僱主麵臨重大的損失或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
(一) 如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三個月或以上但少於一年﹐相等於七日的工資;
(一) 如屬月報酬的僱員﹐收取按第四十條第二款(一)項計算的相等於一日的工資;
(一) 如屬月報酬的僱員﹐有權收取按第四十條第二款(一)項計算的相等於一日工資的補償;
(一) 尊重並以禮及忠誠對待僱主、上級、同事和與企業有聯繫或會與企業有聯繫的其他人士;
(一) 尊重和以禮對待僱員;
(一) 工作時間不妨礙未成年人上學或參加職業培訓計劃;
(一) 已滿最低錄用年齡;
(一) 強迫僱員取得或使用由僱主或其指定人所提供的服務;
(一) 按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計算的解僱賠償金額的百分之七十;或
(一) 擔任領導、主管和監察職務;
(一) 沒有正當理由而不服從上級負責人的命令而導致企業蒙受損失;
(一) 當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
(一) 社會保障基金的供款;
(一) 製作飯餐;
(一) 訂立合同者的姓名或名稱、居所或住所;
(一) 證明未成年僱員具備適合執行所擔任的職務的身體和心理方麵的能力;
(一) 讓僱員知道其在執行工作時所用的設備的操作方式和保存方法;
(一) 輪班津貼;
(一) 違反第十三條第五款和第八十九條規定者﹐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罰款澳門幣一萬元至五萬元;
(一) 遵守僱主實體所定的安全和衛生規定;
(一) 重覆不準時以雙方協定的形式支付報酬;
(一) 開始提供勞務的日期;
(一)擔任領導、主管和監察職務;
(七) 促進或執行旨在改善企業生產率的一切行為;
(七) 偶然工作係指在僱主的正常業務以外的任何類型的工作﹐在任何情況下﹐偶然工作的合同期間不得超過六過月;
(七) 在遵守工作上的衛生和安全規定方麵的嚴重過錯違反﹐且對他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七) 如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九年或以上但少於十年﹐相等於十八日的工資﹐按每年服務計;
(七) 如屬上款所指的暫時替代情況﹐尚須指明被替換的僱員的姓名和職業資格;
(七) 已從報酬支付的補助及預支﹐但該扣除不得超出報酬的六分之一。
(七) 從事縫紉工作;
(七) 聘用首次就業者、長期失業者或處於就業政策特別法例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七) 聘用首次就業者、長期失業者或處於就業政策特別
(七)僱主在之前或之後所許可的缺勤。
(三) 中止工作並喪失報酬;
(三) 以任何方式反對僱員行使其合法權利﹐以及因僱員行使合法權利而終止其勞動關係或予以處分;
(三) 僱員欠僱主實體的賠償;該賠償係因確定裁判或因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繼續勞動關係而結算者;
(三) 僱員的種族、膚色、性別、婚姻狀況、懷孕、信仰、政見、祖籍或社會背景;
(三) 刪除。
(三) 勞動合同係指一人為獲取報酬而有義務在他人的支配和領導下﹐向該人提供期限為確定或不確定的智力或勞力服務的合同;
(三) 十月九日第52/95/M號法令;
(三) 因要參加與工作有關或公司指派進修的考試而缺勤;
(三) 執行一項偶然的特定性工作或清楚確定的非持久的特定服務;
(三) 如僱主須麵對不可預料的﹐或透過僱用其他僱員亦不能應付增加的工作﹐但每日總工作時數不得超越十二小時三十分。
(三) 如勞動關係的期間為三年或以上但少於五年﹐相等於十三日的工資﹐按每年服務計;
(三) 如報酬是按實際生產勞務確定的僱員﹐收取該日工作的正常報酬和按第四十條第二款(三)項計算的一日工資。
(三) 如報酬是按實際生產勞務確定的僱員﹐有權收取該日工作的正常工資和按第四十條第二款(三)項計算的一日工資的補償。
(三) 如提供勞務對確保企業運作的持續性係不可缺少和不可代替者。
(三) 如提供服務對確保企業運作的持續性是不可缺少的﹐而按行業特性企業必須於假日內運作。
(三) 家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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