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法概述(DOC 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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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法概述(DOC 76頁)內容簡介
(一) “絕對” ── 指於無能力之期間內,絕對不能工作或謀生;
(一) “絕對” ── 指因遭受侵害或疾病而完全不能工作或謀生;
(一) 與雇主同住且共同生活並為雇主之家庭成員者;
(一) 指雇主實體因勞動法律關係之效力,向勞工支付之未被本法規排除在外之任何金錢給付;
(七) 旅費津貼或其它出外優惠;
(三) 透過一總價格受聘提供具體確定服務之人士,而該等人士對其所服務實體而言,享有絕對支配及自主權;
(九) 向勞工支付用以補償因提供勞務而引致之任何特別開支之金額;
(二) “部分” ── 指於上指期間內,可提供在其工作或謀生之正常活動中之一些服務;
(二) “部分” ── 指雖然根據附於本法規之“減值表”而確定其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已下降,但可繼續提供一些服務;
(二) 指雇主實體因勞動法律關係之效力,向勞工給予之能以金錢衡量且未被本法規排除之特定給付,其中尤其包括食品、燃油或住宿;但僅以在發生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時,不向勞工作該等給付者為限;
(二)於本身住所或其它地點對所接獲對象或物料作加工、清潔、清洗、改裝、裝飾、最後完工或維修之人士,但該等人士必須為提供對象或物料之實體工作,而不受其監督或指導;
(五) 對偶然超時工作之報酬;
(八) 雇主實體所支付之與任何定期金或福利基金有關之供款;
(六) 對勞工作出之非固定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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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絕對” ── 指因遭受侵害或疾病而完全不能工作或謀生;
(一) 與雇主同住且共同生活並為雇主之家庭成員者;
(一) 指雇主實體因勞動法律關係之效力,向勞工支付之未被本法規排除在外之任何金錢給付;
(七) 旅費津貼或其它出外優惠;
(三) 透過一總價格受聘提供具體確定服務之人士,而該等人士對其所服務實體而言,享有絕對支配及自主權;
(九) 向勞工支付用以補償因提供勞務而引致之任何特別開支之金額;
(二) “部分” ── 指於上指期間內,可提供在其工作或謀生之正常活動中之一些服務;
(二) “部分” ── 指雖然根據附於本法規之“減值表”而確定其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已下降,但可繼續提供一些服務;
(二) 指雇主實體因勞動法律關係之效力,向勞工給予之能以金錢衡量且未被本法規排除之特定給付,其中尤其包括食品、燃油或住宿;但僅以在發生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時,不向勞工作該等給付者為限;
(二)於本身住所或其它地點對所接獲對象或物料作加工、清潔、清洗、改裝、裝飾、最後完工或維修之人士,但該等人士必須為提供對象或物料之實體工作,而不受其監督或指導;
(五) 對偶然超時工作之報酬;
(八) 雇主實體所支付之與任何定期金或福利基金有關之供款;
(六) 對勞工作出之非固定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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