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安全生產條例(DOCX 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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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安全生產條例(DOCX 33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七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三章 重點行業安全生產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管理責任,並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四章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一)不得擅自改變場所建築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設置標誌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三)按照規定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係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安全監控係統,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五)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電梯、鍋爐、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配電等重要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六)同一經營場所或者其他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一)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二)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五)獲得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一)保持安全出口和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二)控製作業場所爆炸危險物質的儲存數量;
(三)定期對危險場所電氣設備和通風除塵、防靜電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測和維護保養;
(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塵。
(一)製定標準化建設規劃,明確標準化建設管理部門,將標準化工作情況列入考核內容;
(二)組織創建標準化完成後應當安排不少於六個月的試運行;
(三)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標準化建設及其運行情況;
(四)將標準化建設內容納入班組、車間、廠級定期教育培訓內容;
(五)建立標準化運行質量與效果年度自評估製度,並將評估結果經內部公示後通報相應評審組織單位。
(一)在協議中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以及安全設備、設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維護、檢驗檢測和校驗;
(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技術研究、成果推廣和應用;
(三)安全生產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更換和安全生產津貼、獎金發放;
(五)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
(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練以及救援隊伍建設;
(七)安全生產評價、評估和標準化建設;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一)安全生產責任製及其監督考核機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台賬、檔案製度以及會議機製;
(二)安全生產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管理製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製度;
(四)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
(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管理製度;
(六)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製度、危險作業管理製度;
(七)職業健康保障製度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製度;
(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製定、修訂與演練製度、事故報告以及調查處理製度;
(九)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和外來進場施工隊伍管理製度;
(十)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管理機製執行效果評估以及修訂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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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三章 重點行業安全生產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管理責任,並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第四章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一)不得擅自改變場所建築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設置標誌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三)按照規定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係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安全監控係統,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五)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電梯、鍋爐、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配電等重要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六)同一經營場所或者其他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
(一)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二)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五)獲得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一)保持安全出口和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二)控製作業場所爆炸危險物質的儲存數量;
(三)定期對危險場所電氣設備和通風除塵、防靜電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測和維護保養;
(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塵。
(一)製定標準化建設規劃,明確標準化建設管理部門,將標準化工作情況列入考核內容;
(二)組織創建標準化完成後應當安排不少於六個月的試運行;
(三)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標準化建設及其運行情況;
(四)將標準化建設內容納入班組、車間、廠級定期教育培訓內容;
(五)建立標準化運行質量與效果年度自評估製度,並將評估結果經內部公示後通報相應評審組織單位。
(一)在協議中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協議中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以及安全設備、設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維護、檢驗檢測和校驗;
(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技術研究、成果推廣和應用;
(三)安全生產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更換和安全生產津貼、獎金發放;
(五)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
(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練以及救援隊伍建設;
(七)安全生產評價、評估和標準化建設;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一)安全生產責任製及其監督考核機製,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台賬、檔案製度以及會議機製;
(二)安全生產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管理製度;
(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製度;
(四)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
(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管理製度;
(六)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製度、危險作業管理製度;
(七)職業健康保障製度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製度;
(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製定、修訂與演練製度、事故報告以及調查處理製度;
(九)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和外來進場施工隊伍管理製度;
(十)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管理機製執行效果評估以及修訂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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