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DOC 37頁)
某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DOC 37頁)內容簡介
第10條 停機時關閉各轉載點噴霧,並按下停機閉鎖按鈕,清理好分管範圍內的衛生。
第10條 停機時關閉轉載點噴霧,並切斷電源,開關閉鎖,清理好分管範圍內的衛生。
第1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機械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5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相互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8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與皮帶司機聯係好,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8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9條 不得用運輸機運送物料,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雜物及大塊矸石要及時停機處理。
第9條 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雜物要及時停機處理。
第9條 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煤流中有雜物要及時停機揀出。
第10條 公司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條 協助隊長組織好本區隊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0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各類風險和隱患。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搞好采煤工程質量達標工作。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條 有權拒絕執行有明顯錯誤的命令和違章指揮。
第10條 根據“三大規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時解決在生產中的問題。
第10條 綜采隊團支部組織安全競賽或安全檢查時,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綜采隊團支部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采區隊黨支部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條 本區隊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和群眾監督製度,運作不規範的,車間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
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1條 公司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條 參加安全生產會議,並對公司生產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11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支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條 綜采隊團支部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安全知識培訓的,綜采隊團支部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要掌握工作麵頂板來壓的規律性,分析研究區隊安全生產的動態,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搞好工作麵的搬家和接續的準備工作。
第11條 負責監督本班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1條 公司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綜采區隊黨支部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2條 不定期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督察活動,導致對本區隊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的,車間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公司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支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團委書記直接負責的事件中,綜采隊團支部書記負一定責任。
第12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支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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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停機時關閉轉載點噴霧,並切斷電源,開關閉鎖,清理好分管範圍內的衛生。
第11條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第2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4條 熟練掌握操作規程,熟悉機械設備工作原理及使用保養,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5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相互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8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與皮帶司機聯係好,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8條 工作中應集中精力,聽清信號,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停機。
第9條 不得用運輸機運送物料,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雜物及大塊矸石要及時停機處理。
第9條 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雜物要及時停機處理。
第9條 嚴禁雜物進入煤流係統,發現煤流中有雜物要及時停機揀出。
第10條 公司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條 協助隊長組織好本區隊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0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各類風險和隱患。
第1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0條 搞好采煤工程質量達標工作。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條 有權拒絕執行有明顯錯誤的命令和違章指揮。
第10條 根據“三大規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時解決在生產中的問題。
第10條 綜采隊團支部組織安全競賽或安全檢查時,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綜采隊團支部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綜采區隊黨支部書記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條 本區隊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和群眾監督製度,運作不規範的,車間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以上條款如有一條及一條以上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並視情節給予100-300元罰款;
造成嚴重後果,未構成犯罪的,按公司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分析情況進行處罰。
第11條 公司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條 參加安全生產會議,並對公司生產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11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支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1條 綜采隊團支部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和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安全知識培訓的,綜采隊團支部書記負重要責任。
第11條 要掌握工作麵頂板來壓的規律性,分析研究區隊安全生產的動態,認真抓好工作麵的正規循環作業,搞好工作麵的搬家和接續的準備工作。
第11條 負責監督本班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
第11條 公司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綜采區隊黨支部書記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2條 不定期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督察活動,導致對本區隊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的,車間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公司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支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團委書記直接負責的事件中,綜采隊團支部書記負一定責任。
第12條 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支架工應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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