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DOC 54頁)
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DOC 54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七條 人防設備生產安裝實行目錄管理製度。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通過
《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建立遴選淘汰機製,保證生產安裝的人防設備符合質量要求。
第三條 人防設備生產安裝管理,堅持服務戰備、質量第一、市場調節、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章 目錄管理
第九條 獲得“人防(防護、防化、警報)設備從業能力達標企業”證書的企業,申報將其產品列入目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私自複製和擴散人防設備生產安裝標準、規範和圖集,造成泄密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防護(防化、信息係統)設備產品質量檢測(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令其停業整頓;
造企業管理民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防空警報設備生產管理規定》(國人防〔2008〕342號)、
《人防工程防化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3號)、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536號)即行廢止。
第二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下空間分會將其產品從目錄中刪除,
廢止其“人防(防護、防化、警報)設備從業能力達標企業”證書,並通過中國人民防空網公布;
造企業管理民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地下空間分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
告知所在協會,並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沒有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的,
其人民防空工程所需防護設備可以向鄰近區域內防護設備列入目錄的企業采購。
第二十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人防設備生產安裝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處罰;造企業管理民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人防設備的維護管理,確保防護功能。
第二條 對人民防空專用設備(以下簡稱人防設備)生產安裝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企業從業能力
第五條 從事生產安裝人防設備的企業,應當加強從業能力建設,達到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從業能力指標》(附件4)、《人防工程防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從業能力指標》
(附件5)、《人防警報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從業能力指標》(附件6)的標準。
第五章 罰 則
第八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製定人防設備產品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編製人防設備圖集。
第六條 人防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從業能力考察評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七條 人防設備生產安裝實行目錄管理製度。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通過
《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建立遴選淘汰機製,保證生產安裝的人防設備符合質量要求。
第三條 人防設備生產安裝管理,堅持服務戰備、質量第一、市場調節、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章 目錄管理
第九條 獲得“人防(防護、防化、警報)設備從業能力達標企業”證書的企業,申報將其產品列入目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私自複製和擴散人防設備生產安裝標準、規範和圖集,造成泄密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防護(防化、信息係統)設備產品質量檢測(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令其停業整頓;
造企業管理民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防空警報設備生產管理規定》(國人防〔2008〕342號)、
《人防工程防化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國人防〔2009〕323號)、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536號)即行廢止。
第二十二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下空間分會將其產品從目錄中刪除,
廢止其“人防(防護、防化、警報)設備從業能力達標企業”證書,並通過中國人民防空網公布;
造企業管理民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地下空間分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
告知所在協會,並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沒有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的,
其人民防空工程所需防護設備可以向鄰近區域內防護設備列入目錄的企業采購。
第二十六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人防設備生產安裝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進行處罰;造企業管理民生命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人防設備的維護管理,確保防護功能。
第二條 對人民防空專用設備(以下簡稱人防設備)生產安裝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企業從業能力
第五條 從事生產安裝人防設備的企業,應當加強從業能力建設,達到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從業能力指標》(附件4)、《人防工程防化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從業能力指標》
(附件5)、《人防警報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從業能力指標》(附件6)的標準。
第五章 罰 則
第八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製定人防設備產品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編製人防設備圖集。
第六條 人防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從業能力考察評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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