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煙排煙係統技術標準焦點釋疑(DOC 36頁)
建築防煙排煙係統技術標準焦點釋疑(DOC 36頁)內容簡介
擋煙垂壁高度計算
(1)采用全敞開的陽台或凹廊;
(2)設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
且獨立前室兩個外窗麵積分別不小於2.0㎡,
合用前室兩個外窗麵積分別不小於3.0㎡。
1任一層建築麵積大於2500㎡的丙類廠房(倉庫);
1應按本規範第3.4.5條的要求分別計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壓送風量,
相加後作為共用加壓送風係統風量;
1建築空間淨高小於等於6m的場所,其排煙量不應小於60m?/(㎡?h),
或設置有效麵積不小於該房間建築麵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1.防排煙豎井
1)任一層建築麵積大於2500㎡的丙類廠房(倉庫);
1)盡可能接近最大允許麵積;
1)新舊建規、高規、新防排煙標準中都沒有“中庭”的定義。
1)有吊頂,且吊頂為封閉吊頂,擋煙垂壁自吊頂算起。
1)係統高度≤24m時,直接根據計算結果確定風量。
1)高位排煙窗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2應采取有效措施分別滿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風量的要求。
2任一層建築麵積大於3000㎡的商店建築、展覽建築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築;
2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中空間淨高大於6m的場所,
其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根據場所內的熱釋放速率以及本規範第4.6.6條~第
4.6.13條的規定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表4.6.3中的數值。自然排煙窗(口),
其所需有效排煙麵積應根據表4.6.3及自然排煙窗(口)處風速計算。
2.可開啟外窗
2)任一層建築麵積大於3000㎡的商店建築、展覽建築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築;
2)JGJ67-2006《辦公建築設計規範》第4.1.8條,辦公建築的門廳應符合下列要求:
有中庭空間的門廳應組織好人流交通,並應滿足現行國家防火規範規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2)不同係統高度,采用線插法選取風量。
2)各防煙分區麵積盡可能接近;
2)手動開啟裝置距地1.3~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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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全敞開的陽台或凹廊;
(2)設有兩個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
且獨立前室兩個外窗麵積分別不小於2.0㎡,
合用前室兩個外窗麵積分別不小於3.0㎡。
1任一層建築麵積大於2500㎡的丙類廠房(倉庫);
1應按本規範第3.4.5條的要求分別計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壓送風量,
相加後作為共用加壓送風係統風量;
1建築空間淨高小於等於6m的場所,其排煙量不應小於60m?/(㎡?h),
或設置有效麵積不小於該房間建築麵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
1.防排煙豎井
1)任一層建築麵積大於2500㎡的丙類廠房(倉庫);
1)盡可能接近最大允許麵積;
1)新舊建規、高規、新防排煙標準中都沒有“中庭”的定義。
1)有吊頂,且吊頂為封閉吊頂,擋煙垂壁自吊頂算起。
1)係統高度≤24m時,直接根據計算結果確定風量。
1)高位排煙窗應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2應采取有效措施分別滿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風量的要求。
2任一層建築麵積大於3000㎡的商店建築、展覽建築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築;
2公共建築、工業建築中空間淨高大於6m的場所,
其每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應根據場所內的熱釋放速率以及本規範第4.6.6條~第
4.6.13條的規定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表4.6.3中的數值。自然排煙窗(口),
其所需有效排煙麵積應根據表4.6.3及自然排煙窗(口)處風速計算。
2.可開啟外窗
2)任一層建築麵積大於3000㎡的商店建築、展覽建築及類似功能的公共建築;
2)JGJ67-2006《辦公建築設計規範》第4.1.8條,辦公建築的門廳應符合下列要求:
有中庭空間的門廳應組織好人流交通,並應滿足現行國家防火規範規定的防火疏散要求。
2)不同係統高度,采用線插法選取風量。
2)各防煙分區麵積盡可能接近;
2)手動開啟裝置距地1.3~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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