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管理標準(DOC 37頁)
動火作業管理標準(DOC 37頁)內容簡介
1定義
1.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確定:
1.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根據爆炸性粉塵環境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確定:
1.1動火作業
1.1.1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劃分為0區;
1.1.1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劃分為20區,空氣中的可燃性粉塵持續
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出現於爆炸性環境中的區域;
1.1.2存在第一級釋放源的的區可劃分為1區;
1.1.2存在第一級釋放源的的區可劃分為21區,在正常運行時,
空氣中的可燃性粉塵雲很可能偶爾出現於爆炸性環境中的區域;
1.1.3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分區22區,在正常運行時,
空氣中的可燃粉塵雲一般不可能出現於爆炸性粉塵環境中的區域,即使出現,持續時間也是短暫的;
1.1.3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分區2區;
1.1.4當高揮發性液體可能大量釋放並擴散到15m以處是,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的範圍劃分為附加2區。
1.1按下列釋放源的級別劃分區域:
1.2作業區域劃分
1.2.1固定用火區域
1.2.1當通風良好時,應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當通風不良時應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1.2.2固定動火點
1.2.2局部機械通風在降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濃度方麵比自然通風和一般機械通風更為有效時,
可采用局部通風降低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等級。
1.2.3禁火區域
1.2.3在障礙物、凹坑和死角處,應局部提高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等級。
1.2.4利用堤或牆等障礙物,限製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擴散,可縮小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的範圍。
1.2應根據通風條件調整區域劃分:
1.3爆炸環境危險區域
1.3.1露天場所;
1.3.2敞開式建築物,在建築物的壁、屋頂開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證建築物內部通風效果長效於露天場所;
1.3.3非敞開建築物,建有永久性的開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風的條件;
1.3.4對於封閉區域,每平方米地板麵積每分鍾至少提供0.3m3的空氣或至少1h換氣6次。
1.3下列場所可定為通風良好場所
..............................
1.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按釋放源級別和通風條件確定:
1.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的劃分應根據爆炸性粉塵環境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確定:
1.1動火作業
1.1.1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劃分為0區;
1.1.1存在連續級釋放源的區域劃分為20區,空氣中的可燃性粉塵持續
地或長期地或頻繁地出現於爆炸性環境中的區域;
1.1.2存在第一級釋放源的的區可劃分為1區;
1.1.2存在第一級釋放源的的區可劃分為21區,在正常運行時,
空氣中的可燃性粉塵雲很可能偶爾出現於爆炸性環境中的區域;
1.1.3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分區22區,在正常運行時,
空氣中的可燃粉塵雲一般不可能出現於爆炸性粉塵環境中的區域,即使出現,持續時間也是短暫的;
1.1.3存在第二級釋放源的區域可劃分區2區;
1.1.4當高揮發性液體可能大量釋放並擴散到15m以處是,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的範圍劃分為附加2區。
1.1按下列釋放源的級別劃分區域:
1.2作業區域劃分
1.2.1固定用火區域
1.2.1當通風良好時,應降低爆炸危險區域等級,當通風不良時應提高爆炸危險區域等級。
1.2.2固定動火點
1.2.2局部機械通風在降低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濃度方麵比自然通風和一般機械通風更為有效時,
可采用局部通風降低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等級。
1.2.3禁火區域
1.2.3在障礙物、凹坑和死角處,應局部提高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等級。
1.2.4利用堤或牆等障礙物,限製比空氣重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擴散,可縮小爆炸環境危險區域的範圍。
1.2應根據通風條件調整區域劃分:
1.3爆炸環境危險區域
1.3.1露天場所;
1.3.2敞開式建築物,在建築物的壁、屋頂開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證建築物內部通風效果長效於露天場所;
1.3.3非敞開建築物,建有永久性的開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風的條件;
1.3.4對於封閉區域,每平方米地板麵積每分鍾至少提供0.3m3的空氣或至少1h換氣6次。
1.3下列場所可定為通風良好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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