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培訓課件(PPT 30頁)
食品安全法培訓課件(PPT 30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規範酒類生產、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合法權益,
促進酒類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生產、
流通活動以及對酒類生產、流通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
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飲品。
但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酒類生產、流通管理工作的領導,促進酒類產業健康發展,
維護酒類消費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實施酒類生產規劃和產業布局,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酒類生產的監督管理,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交通運輸、衛生、公安、環保、價格、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酒類生產、流通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強化酒類知識產權保護,充分運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製度,提高酒類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酒類產業發展。
第六條 從事酒類生產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企業的選址應當符合本省產業發展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
第七條 酒類生產企業出廠的預包裝酒類產品應當附合格證,預包裝酒類產品的標簽標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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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酒類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生產、
流通活動以及對酒類生產、流通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
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飲品。
但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酒類生產、流通管理工作的領導,促進酒類產業健康發展,
維護酒類消費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實施酒類生產規劃和產業布局,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酒類生產的監督管理,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交通運輸、衛生、公安、環保、價格、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酒類生產、流通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強化酒類知識產權保護,充分運用商標、專利、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製度,提高酒類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酒類產業發展。
第六條 從事酒類生產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企業的選址應當符合本省產業發展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
第七條 酒類生產企業出廠的預包裝酒類產品應當附合格證,預包裝酒類產品的標簽標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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