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罐頭生產企業注冊衛生規範(doc 21頁)
出口罐頭生產企業注冊衛生規範(doc 21頁)內容簡介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設施
5原輔材料
6 生產管理
7 容器密封
8 熱力殺菌
9 人員
10 標識、包裝、運輸與儲存
11 產品質量驗證
12 記錄
罐頭食品由於在食品安全性方麵具有較高的風險而一直受到廣泛關注,1994年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了《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同時配套製訂了《出口罐頭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範》。2002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的基礎上修訂並發布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第20號令),對罐頭食品等六大類食品生產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國加入WTO之後,要求我國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同時,我國也應當依據國際慣例對境外生產輸往中國的罐頭食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衛生提出要求,並進行管理。顯然,1995年頒布並實施的《出口罐頭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範》不能完全滿足這一新的需要。為此,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上海檢驗檢疫局和天津檢驗檢疫局主持修訂了以良好操作規範為目標、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罐頭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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