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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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規程內容簡介
爆破安全規程
1 管理製度與職責範圍
1.1 各種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1.2 在爆破工程中推廣應用爆破新技術、新工藝、新器材和儀表,必須經爆破作業的主管部 ( 或相當於此一級的總公司 ) 鑒定批準。
1.3 進行爆破工作的企業,必須設有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段 ( 班 ) 長、爆破員和爆破器材庫主任。
1.4 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合格證。
a. 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由經過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的工程師、技術員擔任;
b. 爆破器材庫主任和爆破段 ( 班 ) 長應由爆破技術人員或經驗豐富的爆破員擔任。
1.5 爆破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5.1 年滿十八周歲,從事過一年以上與爆破作業有關的工作;
1.5.2 工作認真負責;
1.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 體檢合格;
1.5.5 按爆破員培訓大綱 ( 附錄 A) 的要求,進行過培訓並考試合格。
1.6 取得“爆破員作業證”的新爆破員,應在有經驗的爆破員指導下實習三個月後,方準獨立進行爆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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