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培訓教程安全生產法律基礎與應用
安全生產法律基礎與應用/第1節安全生產法學理論
1.1基本法學原理
1.1.1法的起源
根據辯證唯物主義觀點和曆史唯物主義觀點,法律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遠存在的。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調整人們的關係和行為靠氏族習俗,這種習俗是全體氏族成員在長期的共同勞動中逐漸形成的,主要靠全體氏族成員的自覺遵守,以及通過首領的威望來執行,沒有專門的執行機關。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產出的產品,除了滿足自己需要以外還有剩餘,這樣產生了物品交換,出現了社會大分工,氏族貧民逐漸淪為奴隸,戰俘不再被殺死,而作為奴隸使用,這便是最初的奴隸。氏族首領利用自己的威望、權力和地位,而奴隸則要反抗這種剝削,這就出現了不可調和和矛盾。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氏族成員間的平等關係已不複存在,而代之以被剝削、被壓迫與剝削、壓迫的關係。原來的氏族習俗已無法調整這種關係,這時國家出現,調整人們之間新的關係的法律規範也就出現了。我國史書曾有記?quot;夏有亂政,而製禹刑"。"禹傳子,家天下"。法律的產生開始是以習俗的形式出現的,後來逐步發展成為文字的形式。從開始的諸法合體,發展到當今的各法律部門詳細的劃分,經曆了漫長的歲月。
現代社會由於政治、經濟、文件活動的頻繁,以及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和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複雜,更需要法律發揮協調、平衡、規範、導向的作用。
1.1.2法的概念及本質
法律有兩種含義。廣義的法律是指國家製定或認可的所有規範性文件的總和,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製定的基本法,如憲法、刑法等;也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各級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製定的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狹義的法律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屬於廣義範疇。
一般來說,法律、法規具有如下特征。
(1)權力性
法是國家製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權力所表現的某些特征。法由國家製定或認可,表明法是一種社會規範,它規定人們或社會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強製性
法是由國家的強製力保證實施的。法的後盾是國家,國家是法的實施機關。法對國家內的所有人均具有約束力,必須強製實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例外。
(3)規範性
法是一種社會規範。所謂社會規範是指社會模式、規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規範,法律規範便是其中之一。但法律規範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不同於一般的社會規範。它的特殊性是指它具有規範性、概括性、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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