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doc 13頁)
某地區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doc 13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各種股份製企業等,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麵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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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各種股份製企業等,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麵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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