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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安全生產規定.do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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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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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規定
29安全生產規定.doc2內容簡介
安全生產規定
總則
(一)本公司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訂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揮監督除身體傷害由平時業務上的主管人員指揮監督外,應組織統一安全衛生委員會及消防隊。本公司人員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五)領班以上的幹部均應熟悉有關安全管理的準則,並監督訓練屬下人員確實遵守。
(六)本公司現場工作人員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當危險發生時,能從容應付。
(七)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方麵的職責。
(八)危險發生時,除采取必要行動外並應立即向上級人員報告。
□ 火災防護
(九)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但在規定時間及地點吸煙不在此限。
(十)工場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於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十二)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並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係儲藏揮發性易燃物,並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十三)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並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同時要熟練使用方法。
(十四)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十五)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並應有監工人員在場。
(十六)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台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十七)爐灶、煙囪、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應經常檢查。下班時應檢查處理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
(十八)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人員,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十九)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並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二十)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二十一)火災時工作單位主管應一麵參加搶救,一麵沉著指揮救火,並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並應通知其他單位戒備,如有大鍾應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發生時,電話總機應優先接通火警電話。
(二十三)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麵指揮救火,一麵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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