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Reebok公司人權生產標準履行指南(doc 55頁)
第三版Reebok公司人權生產標準履行指南目錄:
一、無歧視
二、工時/加班
三、不使用被迫或者強製勞動力
四、合理的工資
五、不雇傭童工
六、結社自由
七、無騷擾
八、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第三版Reebok公司人權生產標準履行指南內容摘要:
I.無歧視
Reebok公司尋求的商業夥伴,他們在錄用和雇用過程中不能有歧視行為,而是以個人的工作能力來決定錄用與否、工資、待遇、培訓機會、工作安排、升職、處分、解雇和退休。
A.工廠依據工人的技能高低決定是否錄用,不因性別、種族、宗教信仰、年齡、殘疾、性取向、國籍、政治觀點、社會地位,社會或種族背景等因素而區別對待。
?必須允許所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參加所申請工作的考試。
?在招聘廣告中和招收人員時,不能限製性別、種族、宗教信仰、年齡、殘疾、性取向、國籍、政治觀點、社會地位,社會或種族背景。
?雖然工廠可以規定工作場所允許的行為與舉止,但是所有的聘用決定必須取決於完成工作所需的技能和品質。
?工廠必須有一套有效地實施反歧視政策的體製。
B.工廠的實際工作應該反映防止歧視婦女的政策
?雇主不能禁止或阻撓錄用已婚或懷孕的婦女。
?在決定工資、升職和工作安排中婦女不能成為歧視的目標。
?注釋:工廠某個部門的性別不平衡本身不能作為歧視的證據,但有些籠統的陳述是不可接受的。如:“這是男人的工作”,“這工作太難了,女人做不了”,“女人比男人更適宜做車工,因為女人更細心可靠”和“女人少惹麻煩”等。
?員工的雇傭合同或協議中不能含有禁止妊娠的內容。
?雇主不能要求妊娠測試,(除了國家法律規定要求的情況外)。妊娠測試中的信息不能作為錄用,重新分配工作,開除或作其他雇用決定的內容,從而造成對員工的傷害。
?雇主不能以強製節育作為錄用或繼續聘用的條件。
?懷孕時應對婦女作合理的調整,雇主必須保證孕婦不從事實質上有害健康的工作。
?雇主不能因為婦女懷孕,而作出解雇、威脅解雇、降職、重新分配有危險的工作或扣除工資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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