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力設備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doc 71頁)
江蘇省電力設備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doc 71頁)內容簡介
江蘇省電力設備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目錄:
1、範圍
2、引用標準
3、定義、符號
4、總則
5、旋轉電機
6、電力變壓器及電抗器
7、互感器
8、開關設備
9、套管
10、支柱絕緣子和懸式絕緣子
11、電力電纜線路
12、電容器
13、絕緣油和六氟化硫氣體
14、避雷器
15、母線
16、二次回路
17、1kV及以下的配電裝置和電力布線
18、1kV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
19、接地裝置
20、電除塵器
江蘇省電力設備交接和預防性試驗規程內容摘要:
4 總則
4.1 試驗結果應與該設備曆次試驗結果相比較,與同類設備試驗結果相比較,參照相關的試驗結果,根據變化規律和趨勢,進行全麵分析後做出判斷。
4.2 遇到特殊情況需改變試驗項目、周期或要求時,對主要設備需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執行;對其它設備可由本單位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執行。
4.3 110kV以下的電力設備,應按本規程進行耐壓試驗(有特殊規定者除外)。110kV及以上的電力設備,在必要時應進行耐壓試驗。
50Hz交流耐壓試驗,加至試驗電壓後的持續時間,凡無特殊說明者,均為1min;其它耐壓試驗的試驗電壓施加時間在有關設備的試驗要求中規定。
非標準電壓等級的電力設備的交流耐壓試驗值,可根據本規程規定的相鄰電壓等級按插入法計算。
充油電力設備在注油後應有足夠的靜置時間才可進行耐壓試驗。靜置時間如無製造廠規定,則應依據設備的額定電壓滿足以下要求:
500kV>72h 220kV>48h 110kV及以下>24h
4.4 進行耐壓試驗時,應盡量將連在一起的各種設備分離開來單獨試驗(製造廠裝配的成套設備不在此限),但同一試驗電壓的設備可連在一起進行試驗。已有單獨試驗記錄的若幹不同試驗電壓的電力設備,在單獨試驗有困難時,也可連在一起進行試驗,此時,試驗電壓應采用所連接設備中的最低試驗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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