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電石、鐵合金、焦化安全管理辦法(doc 49頁)
危化品、電石、鐵合金、焦化安全管理辦法(doc 49頁)內容簡介
危化品、電石、鐵合金、焦化安全管理辦法目錄: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三、電石行業準入條件
四、鐵合金行業準入條件
五、焦化行業準入條件
危化品、電石、鐵合金、焦化安全管理辦法內容摘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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