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doc 30頁)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目錄:
1、總則
2、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3、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4、線路運行和維護
5、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
6、一般安全措施
7、配電設備上的工作
8、帶電作業
9、施工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檢查和試驗
10、電力電纜工作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內容摘要:
1、 體現《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突出以人為本的思想,明確了危險告知的要求。
1) 明確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
a、 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齊備。(1.2.1條)
b、 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並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1.2.2條)
c、 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並符合有關要求。(1.2.3條)
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1.2.4條)
2) 明確了危險點告知的要求。
2、 反映體製變化後電業工作人員的多樣化的要求。(1.4條)
1) 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1.4條)
2) 新上崗(轉崗)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臨時工等) 參加電氣工作,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
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並且不得單獨工作。(1.4.3條)
3) 外單位承擔或外來人員參與公司係統電氣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1.4.4條)
3、 明確了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在試驗和推廣的同時,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1.6條)
4、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規定對高壓的定義作了修改。電壓等級在1000V及以上者為高壓;電壓等級在1000V以下者為低壓。(1.7條)
5、 明確了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參照本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這裏所指的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是由母線、開關櫃或由母線、開關櫃、變壓器組形式組合的配電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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