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與標準(doc 103頁)內容簡介
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與標準目錄: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三、關於《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四、關於全麵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
五、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1999
六、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七、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
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與標準內容摘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範化學事故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登記單位)。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的登記範圍:
(一)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險化學品;
(二)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的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一)、(二)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彙總公布《危險化學品名錄》。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單位為:生產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分別簡稱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
生產單位、儲存單位、使用單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了登記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構
第五條國家設立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化學品登記注冊辦公室(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承辦所在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登記中心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登記辦公室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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