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釋義(doc 80頁)內容簡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釋義目錄:
第一部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部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釋義
第三部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釋義內容摘要: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製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於立法宗旨的規定。
(一)製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為了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遊樂設施、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具有危險性的設備,有的在高溫高壓下工作,有的盛裝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有的在高空、高速下運行,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嚴重人身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曆年來,世界各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泄漏,電梯、起重機械、客運架空索道、遊樂機和遊樂設施墜落、倒塌,廠內機動車輛碰撞損壞等災害性事故時有發生。
特種設備出現以後,各國政府十分重視其安全,不斷探索,尋找解決辦法,逐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監察體製,保證了正常生產秩序。
關於安全監察的定義――安全監察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政府行政機關為實現安全目的而從事的決策、組織、管理、控製和監督檢查等活動的總和。
對特種設備實行安全監察是國務院授予質檢部門的職責和權力。它區別於工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總會、聯合會)及大企業的安全管理。安全監察活動,是為了公眾安全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以政府的名義並利用行政權力進行的,不受部門或行業的限製,行為比較超脫、客觀。安全監察用於特種設備領域最早在1963年5月28日,國務院批準勞動部《關於加強各地鍋爐和受壓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報告》中,將政府負責鍋爐和壓力容器的行政管理工作稱為安全監察,並在以後的十幾年中一直使用。在1982年2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中正式使用了安全監察概念,使其法製化。安全監察已被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的人員、企業和接受,被社會廣泛認可,含義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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