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規定(doc 32頁)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規定(doc 32頁)內容簡介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規定內容簡介:
1 總則
1.0.1 化工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遵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方針,以保證生產安全和適度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水平,促進企業生產發展。為此,特製訂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於一切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術改造的化工建設項目。外資、中外合資和引進項目可采用經我方同意的國外相應的安全衛生標準。
1.0.3 安全衛生要求應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盡可能做到本質安全化。工程設計的各項設施應符合國家和專業有關安全衛生標準規範。
1.0.4 化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製安全衛生專篇(章),以保證“安全和衛生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安全衛生篇(章)內容見附錄。
1.0.5 化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安全衛生篇(章)所確定內容和要求進行。
2 一般規定
2. 1 廠址選擇
2.1.1 化工企業的廠址選擇應全麵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燃環境和社會環境,認真收集擬建地區的地形測量、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區域規劃等基礎資料,進行多方案論證、比較,選定技術可靠、經濟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環境和安全衛生要求的建設方案。
2.1.2 選擇廠址應充分考慮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颶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采取可靠技術方案,避開斷層、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較發育的地區。
2.1.3 廠址應不受洪水、潮水和內澇的威脅。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脅的化工企業場地高程設計,應符合國家《防洪標準》的有關規定,並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澇措施。
2.1.4 廠址應避開新舊礦產采掘區、水壩(或大堤)潰決後可能淹設地區、地方病嚴重流行區、國家及省市級文物保護區,並與航空站、氣象站、體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關標準或規範所規定的安全距離。
2.1.5 化工企業之間、化工企業與其它工礦企業、交通線站、港埠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衛生、防火規定。
2.1.6 化工企業的廠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按工廠生產類型及安全衛生要求與城鎮、村莊和工廠居住區保持足夠的間距。
2.1.7 工廠的居住區、水源地等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設施與各種有害或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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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化工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遵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方針,以保證生產安全和適度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水平,促進企業生產發展。為此,特製訂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於一切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術改造的化工建設項目。外資、中外合資和引進項目可采用經我方同意的國外相應的安全衛生標準。
1.0.3 安全衛生要求應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盡可能做到本質安全化。工程設計的各項設施應符合國家和專業有關安全衛生標準規範。
1.0.4 化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製安全衛生專篇(章),以保證“安全和衛生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安全衛生篇(章)內容見附錄。
1.0.5 化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安全衛生篇(章)所確定內容和要求進行。
2 一般規定
2. 1 廠址選擇
2.1.1 化工企業的廠址選擇應全麵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燃環境和社會環境,認真收集擬建地區的地形測量、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區域規劃等基礎資料,進行多方案論證、比較,選定技術可靠、經濟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環境和安全衛生要求的建設方案。
2.1.2 選擇廠址應充分考慮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颶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采取可靠技術方案,避開斷層、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較發育的地區。
2.1.3 廠址應不受洪水、潮水和內澇的威脅。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脅的化工企業場地高程設計,應符合國家《防洪標準》的有關規定,並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澇措施。
2.1.4 廠址應避開新舊礦產采掘區、水壩(或大堤)潰決後可能淹設地區、地方病嚴重流行區、國家及省市級文物保護區,並與航空站、氣象站、體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關標準或規範所規定的安全距離。
2.1.5 化工企業之間、化工企業與其它工礦企業、交通線站、港埠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衛生、防火規定。
2.1.6 化工企業的廠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按工廠生產類型及安全衛生要求與城鎮、村莊和工廠居住區保持足夠的間距。
2.1.7 工廠的居住區、水源地等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設施與各種有害或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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