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ppt 51頁)
廣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ppt 51頁)內容簡介
廣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目錄:
一、為什麼要持證上崗?
二、為什麼要全員教育?
三、法定的安全培訓包括哪些?
廣州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內容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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