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管理規範(doc 10頁)
食品良好衛生管理規範目錄:
壹、總則、
貳、食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一般規定、
參、食品製造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肆、食品工廠良好衛生規範、
伍、食品物流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陸、食品販賣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柒、餐飲業者良好衛生規範、
食品良好衛生管理規範內容摘要:
一、本規範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適用於本法第七條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之設置除應符合食品
工廠之設廠標準外,並應符合本規範之規定。
三、本規範為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
業場所、設施及品保製度之管理規定,以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及質量。
四、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係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原料:係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主原料:係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副原料:係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構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五)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質量、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六)應:係指所陳述者為必要條件。
(七)內包裝材料:係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包裝材料,如箔、膜、紙、蠟紙等。
(八)外包裝材料:係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包裝材料,包括標簽、紙箱、捆包材料等。
(九)半成品:係指產品再經後續之製造或包裝、標示等過程,即可製成成品者。
(十)成品:係指經過完整的製造過程並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十一)食品作業場所:包括食品之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包裝及貯存場所。
(十二)清潔:係指去除塵土、殘屑、汙物或其它可能汙染食品之不良物質之清洗或處理作業。
(十三)消毒:係指以符合食品衛生之有效殺滅有害微生物方法,但不影響食品質量或其安全之適當處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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