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DOC 39)
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DOC 39)內容簡介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製度管理。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實行生產許可證製度管理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製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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