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現場簽證管理辦法(doc 7)
工程現場簽證管理辦法(doc 7)內容簡介
1.總則
1.1為嚴格控製工程成本,維護工程現場簽證的嚴肅性,明確簽證經辦人員的職現,便於合約/結算部辦理工程決算,保障公司利益,製定本辦法。
1.2本辦法所稱工程現場簽證(以下簡稱“工程簽證”)是指在下述情況下由承包單位完成而需項目部及監理單位加以證明的事實:
1.2.1工程指令,或無需工程指,而需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
1.2.2有明確的工程指令,但需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實施範圍、程度、數量的工作;
1.2.3有明確的工程變更指令,但在指令發出時,承包單位已按原設計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1.2.4由項目部或公司管理人員直接安排承包單位完成的與承包工程直接相關或與現場管理有關的工作;
1.2.5按照合同及工程慣例,本應由某一承包單位完成,因故由工程管理安排另一承包單位完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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