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doc 36)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doc 36)內容簡介
本議定書締約方,
作為《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締約方,
憶及《公約》第19條第3和第4款、第8(g)條和第17條,
又憶及《公約》締約方大會1995年11月17日第II/5號決定要求訂立一項生物安全議定書,其具體側重點應為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的任何改性活生物體的越境轉移問題,特別是著手擬定適宜的提前知情同意程序,以供審議,
重申《關於環境與發展的裏約宣言》原則15中所規定的預先防範辦法,
意識到現代生物技術擴展迅速,公眾亦日益關切此種技術可能會對生物多樣性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還需顧及對人類健康構成的風險,
認識到如能在開發和利用現代生物技術的同時亦采取旨在確保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妥善安全措施,則此種技術可使人類受益無窮,
亦認識到起源中心和遺傳多樣性中心對於人類極為重要,
考慮到許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此方麵能力有限,難以應付改性活生物體所涉及的已知和潛在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認識到貿易協定與環境協定應相輔相成,以期實現可持續發展,
強調不得將本議定書解釋為締約方根據任何現行國際協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有任何改變,
認為上述陳述無意使本議定書附屬於其他國際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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