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doc 12)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doc 12)內容簡介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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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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