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創造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的多贏局麵(doc 10)
如何創造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的多贏局麵(doc 10)內容簡介
消防部門對重點單位的管理思想最初形成於1957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消防工作的批示》,1998年《消防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重點單位的定義和應當履行的職責。同時,經過管理的實踐對重點單位管理摸索,公安部相繼於1998年和2001年出台了《消防監督檢查規定》(36號令)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61號令),先後以消防主管和單位內部管理的不同管理模式進行管理,實際操作中,這項工作對消防部門、單位的工作和發展積累一些問題和矛盾,僅依據36號令或61號令來管理重點單位,就消防部門而言,極易陷入嚴防嚴管或放任不管的極端局麵,都不能有效提高重點單位的管理效率,最大限度的增強單位抗禦火災的能力,促進經濟的發展。2004年2月,公安部出台公消[2004]42號文件強調應同時按照36號令和61號令對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以36號令——消防部門主管為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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