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隱患的處理規定四(doc 44)
安全隱患的處理規定四(doc 44)內容簡介
1、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進行登記,不僅作為整改的備查依據,而且是提供安全動態分析的重要渠道。若多數工地安全檢查都發現同類型隱患,說明是“通病”。若某工地安全檢查中經常出現相同隱患。說明沒有整改或整改不徹底,形成“頑固症”。根據隱患記錄和信息流,可以製定出指導安全管理的決策。
2、安全檢查中查出的隱患除進行登記外,還應發出隱患整改通知單。引起整改部門重視。對凡是有即發性事故危險的隱患,檢查人員應責令停工,被查部門必須立即整改。
3、對於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檢查人員可以當場指出,進行糾正。
4、被檢查部門領導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研究整改方案,進行“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進行整改。
5、整改完成後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立即派員進行複查,經複查整改合格後,進行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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