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檢查辦理程序規定(doc 5)
消防安全檢查辦理程序規定(doc 5)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規範消防安全檢查辦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消防安全檢查,指《消防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的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消防安全檢查。
第三條下列公眾聚集場所在開業(使用)前應當向轄區公安消防大隊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
(—)建築麵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二)同時容納100人以上就餐的營業性餐館和50間以上客房的旅館、賓館、飯店;
(三)建築麵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
(四)建築麵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五)占地麵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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