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doc 10)
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doc 10)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公眾聚集場所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對公眾開放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室內遊藝廳、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禮堂等公共娛樂場所;
(二)賓館、飯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飲住宿場所;
(三)酒吧、網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發廳、足浴室等公共休閑場所;
(四)體育場館、保齡球館、台球館、健身館、旱冰場、室內射擊場等公共體育運動健身場所;
(五)金融、保險、電信、郵政等對外營業場所和商場、集貿市場、證券交易場所等營業場所;
(六)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展覽館、青少年宮、文化宮、俱樂部、群眾藝術館等從事科學文化藝術活動的場所;
(七)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等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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