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程(doc 131)內容簡介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等製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第四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製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六條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第九條煤礦企業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條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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