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焊和氣焊(DOC 6)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焊和氣焊(DOC 6)內容簡介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419條未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不準進行焊接工作。焊接鍋爐承壓部件、
管道及承壓容器等設備的焊工,必須按照鍋爐監察規程(焊工考試部分)的要求,
經過基本考試和補充考試合格,並持有合格證,始可允許工作。
第420條焊工應穿上下聯身工作服,倘穿上下身分開的工作服,上衣不許
紮在褲子裏。口袋須有遮蓋,褲腿應長得罩住鞋麵褲腿不應有卷邊,以免焊接時
被燒傷。
第421條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設備。
第422條禁止在帶有壓力(液體壓力或氣體壓力)的設備上或帶電的設備
上進行焊接。對承重構染進行焊接,必須經過有關技術部門的許可。
第423條禁止在裝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幹的結構或其他物體上
進行焊接。
第424條禁止在儲有易燃物品的房間內進行焊接。在易燃材料附近進行焊
接時,其最小距離不得小於 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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